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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2151法学法学流派【人文主义法学派】又称法国法学派。15一17世纪在欧洲以法国为中心形成的一个法学流派。它与文艺复兴思想关系密切,故名。以罗马法为研究对象,并将它看作是一种历史现象,作为一种哲学的存在而不是作为一堆法律文件、一种纯规范来进行研究。认为不能机械地注释罗马法,力图找到蕴含在罗马法中的历史文化结构、哲学思想、理性,为文艺复兴、法制改革提供深厚的文化基础,深化了罗马法的研究,推动了罗马法的传播。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很多,早期主要是意大利人安德烈亚、阿尔恰托,著有关于《学说汇纂》的许多评论。其后有西皮奥·真蒂利斯等,以及德国的于尔里克·察修斯、法国的比氏。法国逐渐成为该学派的中心,主要代表人物雅克·居雅斯,以历史的方法改变了罗马法研究的图景,著述甚丰,《著名罗马法例注释》、《译论》是罗马法研究的佳作,对后世影响极大。他之后有莫利纳尤斯、布里索里尤斯、迪亚雷尤斯、德尼·雅克,由于他们表现出来的宽广知识面、敏锐2152思想与艺术的思想观点,被称为“雅致学派”,也被视为法理学的“黄金时代”。17世纪后期,为自然法学派所取代。【历史法学派】兴起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,是在德国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抗中兴起和产生的一个法学流派。法学家胡果是该学派的奠基人,但系统阐述主要观点的是他的学生萨维尼。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人类的理性产物,而是世代相传的“氏族精神”的体现:法不是立法者的创造,而是同语言一样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然形成的:习惯法是法的主要渊源,习惯法优于制定法。因此,反对用新的立法改造社会关系,反对颁布新的法典。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还有德国的普赫塔、尼布尔、艾布霍恩,英国的梅思及美国的卡特。后在德国学者内又分为民族主义的“日耳曼法”学派系和自由主义的“罗马法典”学派系。前者倾向于对古日耳曼法的研究,后者强调对罗马法的研究。英国的梅思则不分民族、国家对古代各种法律习惯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。历史法学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国贵族利益,维护的是封建的习惯法,对历史起了阻碍作用,于20世纪解体。它的研究方法为分析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派所吸收。【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】19世纪末20世纪初流行于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学流派。该学派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。早期认为法是文明的现象;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、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:法学研究应当将法律史、比较法和文明史结合起来进行。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,它利用了黑格尔的国家主义、绝对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等政治、法律观点,逐步变成了为法西斯服务的学说。该学派的创始人是德国的柯勒,他阐发了法学2153这个学派早期的观点,由于他也主张以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,主张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,有人将他列为社会法学派的先驱。20世纪30年代后的主要代表是德国的宾德、拉伦茨,意大利的德尔韦基奥。与柯勒不同,他们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为法西斯辩护,如宾德认为国家是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体形式;法也是这种真正的自由和理性的体现;元首就是这一整体的代表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自然法学兴起,这个学派开始衰落。【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】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。兴起于20世纪初的西方法学流派。以继承和发展中世纪神学家、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·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为特征,故名。由于它的学说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自然法,因此也被列为复兴自然法学派,但它是一种神学的自然法学派。该派的早期代表是瑞士的卡特赖恩,他认为人类义务的最高原则是对上帝、同胞和自己都应遵守适合理性的秩序:自然法的原则就是“公平待人”:违反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。他之后的主要代表是法国的马里旦、比利时的达班、德国的罗门等。他们一方面继承了托马斯的一些基本思想,另一方面为适应西方政治社会经济条件,将神学法律思想同资产阶级民主、人道主义、人性结合起来,如马里旦将法划分为永恒法、自然法和实在法;万民法或国际法则介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。认为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,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秩序等。【比较国际私法学派】第一、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、发展和形成的一个新的国际私法学派。为区别于普遍主义一国际主义学派和特殊主义一国家主义学派,德国学者将其称为“第三学派”。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拉布尔、莱瓦尔特、拉珀和法国的莫里。